女职工“四期”待遇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的女职工反映,自己休完产假回来原来的岗位早被别人占了,晋升也受到影响,这些权益该怎么维护?”省政协委员、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鹿守祎说,越是在竞争性强的企业,这个问题越明显。 调查显示,山东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7.2%,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1.5%。除此之外,还存在“青春期”合同问题。 “有些企业只跟女职工签订1到5年合同,并且大多到期不续签,而且故意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省政协委员、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房克乐说,有的企业甚至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不允许女职工怀孕,一旦怀孕要被解聘”等不公平条款。此外,一些单位还在大量、长期使用女劳务派遣工,部分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使用女劳务派遣工数量大、范围广、时间长。 房克乐表示,女职工“四期”待遇也落实不到位。部分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有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被要求延长上班时间和夜间加班等。“有的企业未执行98天的产假新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或工资较低。此次调查的374家企业中有4%的企业不发工资,21.7%的企业发放的工资仅占女职工在岗工资的50%左右。” 省人社厅巡视员董广驰表示,这些问题的确存在,也越来越明显。今年省人社厅将加快立法调研,拟联合省法制办在省内和相关省市进行立法调研,起草并研讨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争取年底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同时,山东将研究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史书林表示,省卫计委将 协助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待孕、怀孕女职工和胎儿影响的研究,不断提高女职工保健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