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宁高新区持续推动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进一步夯实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基础,提高审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日,济宁高新区召开全区审管协调联动工作推进会议,印发了《济宁高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做到了“三个明确”,确保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 一是明确审批部门职责,让审批服务“优”起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管分离事项的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完善“一窗受理”模式,打造“高兴办”服务品牌;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让监管执法“接”起来。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成效;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一是明确审批部门职责,让审批服务“优”起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管分离事项的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完善“一窗受理”模式,打造“高兴办”服务品牌;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是明确审管协调联动机制,让审管衔接“顺”起来。健全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审批评审踏勘配合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业务函询机制、审批与监管联络员例会制度,明确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审管责任。审批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更加顺畅紧密,高效助力政务服务“高兴办”品牌建设。 通讯员 陈菲菲 记者 陈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