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只规定未满 4 岁儿童乘车上高速“应当”有安全座椅,无实施细则和处罚措施 近几年,儿童乘车使用安全座椅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今年8月1日,继上海后,山东也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纳入法律规定。《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未满4周岁儿童乘坐私家车上高速应当配备安全座椅,然而,虽然已经纳入交通法规的范畴,但无具体实施细则和处罚措施也让该条例陷入“僵尸条文”的尴尬。 无实施细则,民警只能告知后放行 8月15日上午,槐荫交警大队民警在绕城高速济南西收费站附近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点半左右,一辆从高速公路下来的黑色丰田轿车被执勤民警拦住,打开车门后民警惊呆了:这辆普通私家小型客车里面竟然坐了7名乘客!其中后排有4名成年人,副驾驶上一名女士怀抱着一名不足4岁的儿童。 记者询问驾驶人是否知道,从8月1日开始,不满4周岁儿童乘坐私家车上高速应当配备安全座椅时,驾驶人表示并不太了解,并且表示因为车上人比较多,孩子由大人抱着感觉更加安全。 槐荫交警大队民警表示,该车涉嫌超载且未给不满4周岁儿童配备安全座椅,不过私家车超载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而后一项则无实施细则,民警只能对驾驶人进行告知后放行。 缺责罚措施,制约作用有限 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坐在副驾驶位,这是一条强制规定;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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