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闫丽君 通讯员 冯林 4月10日,记者从烟台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近日,烟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要求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烟台市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