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更大力度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平邑县就业创业,根据临沂市“1 n”人才新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标准 对2022年5月14日(含)后新到我市“两新”组织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在我市首次购房,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申报条件 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之后购买首套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购房补贴: 1.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在市内“两新”组织、创办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养老保险为准)以上,且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临沂市范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且至购房之日前在临沂市无住房交易记录。 4.所购住房须为临沂市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二手住宅,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已婚的,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请人配偶。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购房补贴,但享受补贴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三、办理流程 1.单位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纳税所在地)管理原则,统一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平邑县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平邑县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 (3)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 (4)人才证明材料。博士、硕士、本科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证明; (5)人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人才自主创业的,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7)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共有人应为申请人配偶); (8)在用人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人才基本情况(姓名、人才类别、毕业院校、引进时间、拟申请补贴金额等)的照片,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3至第7项规定的证件、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受理审核 (1)集中受理。县人社局集中受理人才所在单位报送的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同时审查人才类别证明、人才学历信息、社保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证明文件。 (2)分别审核。县人社局将初审通过的人才信息分别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公安局、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信息核查。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审核人才所购买且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是否还有其他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登记住房,以及是否在临沂市范围内已享受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临沂市范围内房屋交易记录和住房登记情况;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创办企业注册情况;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情况;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信息。以上部门完成审核,将审核情况书面反馈县人社局。 3.公示 县人社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基本信息、所购住房情况、拟发放购房补贴金额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人社局将人才购房补贴明细同时报县财政局和市人社局。 4.资金申请及发放 按照属地(纳税所在地)管理原则,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县人社局按程序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青年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受益原则分别承担。 5.房屋权利限制 市人社局将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发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对已发放购房补贴的住房进行权利限制,市住建局通过房产交易系统对已发放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进行权利限制。 6.退出 (1)社保不满5年交易。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后,人才在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准)不满5年,如需将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交易的,向原申请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至人社部门。县人社局确认资金退还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将退出信息发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解除对享受购房补贴住房的权利限制。 (2)社保满5年解除限制。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后,人才在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准)满5年,向原申请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人社局确认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汇总后将退出信息发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解除对享受购房补贴住房的权利限制。 四、其他事项 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申请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才黑名单,永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不再受理其申请材料,5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材料收集、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 县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联系电话:0539-4211321 县人社局专技科 联系电话:0539-4688009 县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联系电话:0539-2092967 县公安局户政大队 联系电话:0539-4883827 县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科 联系电话:0539-2060181 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0539-206016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信息科联系电话:0539-4292611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联系电话:0539-4885059 县民政局民管办 联系电话:0539-26527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