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山东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出台《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无法保障集体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当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选择国产汽车,除特殊要求外,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办法》提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租赁时间在1个月(含)以上,单次租赁10台(含)以上,租赁社会车辆跨省出行的,需由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租赁。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租赁社会车辆及使用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机关事务局应当充分利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对租赁社会车辆的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运行轨迹等进行大数据管控。未按程序履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以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本部门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为躲避监管而租赁社会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变相给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