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两节”期间市场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平稳有序,近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做出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类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商场、超市、专卖店以及社区团购、外卖等电商平台,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四、销售米面油肉蛋奶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物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价格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等有关规定, 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 五、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对于“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品用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六、从事餐饮、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更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以及对特殊群体的相关优惠政策,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七、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两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