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商品房项目交付标准、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条件,此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付时不再要求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通知》下发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网签模板。其中,商品房交付条件作了调整,在满足购房者正常使用需求的同时,须取得四个要件:单体《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房产实测报告;开发项目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通知》强调,在交付7日前,开发商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将红线内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等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接受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动态监管,同时要在交付现场公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